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5号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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