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农发[2016]2号),此文件已失效。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政发[2002]4号

2002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水产、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委):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2002年11月29日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2年11月29日

  党的十六大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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