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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此文件中《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被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中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其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价格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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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此文件中《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被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中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其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价格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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