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2021年9月29日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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