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令[2003]第369号
2003年1月2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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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令[2003]第369号
2003年1月2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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