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

2021年8月2日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核对调查、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
  (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促进保障对象自助自立;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医保、统计、民族宗教等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工会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初审、公示等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
  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拟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本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
  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以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挥社会力量在调查评估、就业指导、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下列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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