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粤财税[2021]24号
2021年8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
粤财税[2021]24号
2021年8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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