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8号

2021年8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条例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2.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出租”。
  3.将第四条第二款“业务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门领导”修改为“业务上受市出版主管部门指导”。
  4.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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