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

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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