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5]62号

201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县(含市、区,下同)责任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1.分级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市长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市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各县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县长责任体系。
  县长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增强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落实粮食产业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县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2.落实相关部门粮食安全职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农发行阜阳市分行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面积,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对占用耕地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土壤改良和培肥,确保土壤质量不下降。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
  4.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配套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建立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
  5.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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