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2021年7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1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7件规章
  (一)《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9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函〔1988〕181号批准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1998年9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三)《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2005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四)《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五)《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六)《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七)《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1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二、修改下列6件规章
  (一)将《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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