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1]19号

2021年7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与意义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2.5 基层应急机构
  2.6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管控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措施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法制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与附件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本预案说明
  8.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4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体系框架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目的与意义

  1.1.1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好首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首都安全关乎国家安全。

  1.1.2 北京是超大城市,人口稠密,流动人口多,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条件。

  1.1.3 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北京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外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首都意识,坚决扛起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市委平安北京建设领导小组等领导指挥机构统筹负责,各行业(领域)部门、各区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首都地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周边省区市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推动京津冀地区应急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规章与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立足首都科技创新优势,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4.2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巨灾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组织指挥全市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委平安北京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发生类似“7·21”特大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根据需要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中央和国家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家、驻京部队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供支援。必要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请示党中央、国务院,经批准后启动首都地区应急协调机制,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在京单位和周边省区市等方面,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

  2.1.2 市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委员等领导成员,以及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协助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市领导、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组成部门包括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2.1.3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全市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提请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及请示相关事项,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及其他省区市等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1.4 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市委平安北京建设领导小组等领导指挥机构,以及首都地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的组成与职责,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2 工作机构

  2.2.1 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应急委具体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 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设在市人防办。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市应急委设专项指挥部,包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市核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等。
  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开展相关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对工作。

  2.3.4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2.3.5 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

  2.3.7 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2.4.1 各区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以下统称重点地区管委会)可参照设立本地区应急机构。

  2.4.2 各区应急委和重点地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参与本地区各类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委具体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急治理基本单元,应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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