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

2021年7月18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7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删去《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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