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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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令第1号

2000年2月28日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2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邓泽洪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明确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售房单位)和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的责任,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与住房所有权人应当签订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合同,界定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明确维修管理责任,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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