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10]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属和本市管理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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