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2007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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