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

2021年1月18日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业经2021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省长 刘 宁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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