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2002年12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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