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2021年5月8日

  《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2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

  (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图类别)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
  (一)纸质、布质、皮质等地图以及导航地图、互联网地图等电子地图;
  (二)出版物、宣传品、广告、影视作品中附着的地图或者地图图形;
  (三)其他形式的地图、地图图形。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交通、商务、民政、水务、绿化市容、市场监管以及通信、新闻出版、电影、网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版图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依法纳入本市中小学教学内容。本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规范使用地图的宣传、培训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本市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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