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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20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2020年11月27日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他费用。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进行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义务教育实施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督导结论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 学生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免试入初中。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原因消失后,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复学。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和其他随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
......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20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2020年11月27日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他费用。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进行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义务教育实施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督导结论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 学生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免试入初中。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原因消失后,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复学。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和其他随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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