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2007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2002年2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管理,做好安全防火的基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下同)的防火设计,除农民用建筑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对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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