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2021年4月29日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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