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认证抵扣后销售方擅自作废的税收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认证抵扣后销售方擅自作废的税收问题的批复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认证抵扣后销售方擅自作废的税收问题的批复

沪税稽[2001]100号

2001年10月14日

长宁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认证抵扣后销售方擅自作废的税收问题的请示》(沪税发[2001]12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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