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7号

2021年4月16日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应用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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