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1号
2004年9月29日
(2002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1号
2004年9月29日
(2002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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