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2021年3月12日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创造更高水平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提升城市温度和文明程度,展现国际大都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相关建设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问题,督促相关任务落实。

  第六条(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道路、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文化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科技、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下简称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行业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八条(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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