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

2017年3月2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条例中补充:“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兵役登记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全国征兵报名官方网站或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含身体条件兵和政治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
  “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身体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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