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2018年修订)
2018年11月23日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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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2018年修订)
2018年11月23日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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