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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
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位于上海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均应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污染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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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
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位于上海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均应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污染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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