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

1997年12月14日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者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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