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中的“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第二十八条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删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交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的规定中的“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2002年1月15日

  (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