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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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01年12月19日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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