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3日
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审议决定物业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小区物业设施产生的收益的使用;”
二、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产权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向管委会租用,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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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3日
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审议决定物业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小区物业设施产生的收益的使用;”
二、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产权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向管委会租用,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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