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11月27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第一款“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后增加:“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
  在第三条第二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后增加:“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

  二、在第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在所属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按照规定对车辆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驶出站场或者物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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