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4号

2020年9月6日

各银保监局:

  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职现场检查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会签本级临时立项,对现场检查通知书统一编号,规范现场检查文书格式,汇总现场检查情况等。
  未设置专职现场检查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一至两个部门负责本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立项

  第五条 现场检查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
  常规检查适用年度立项程序,临时检查适用临时立项程序,稽核调查适用年度立项或临时立项程序。

  第六条 银保监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
  (一)收集立项建议。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向同级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以及各银保监局收集立项建议。前述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监管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合规情况、监管评级、系统重要性程度和被检查频度等,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提出立项建议,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等。
  (二)征求意见。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和口径汇总立项建议后,征求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意见,也可视情况同时征求有关派出机构的意见。
  (三)反馈意见。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综合考虑年度工作安排、检查资源等因素,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决定是否采纳立项建议。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实施方式,预估检查时间、检查人数、费用预算等;不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印发立项计划。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协调整合检查项目或检查资源,形成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报委务会议或主席专题会议审议,由银保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银保监会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3月底印发。

  第七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和检查资源,参照银保监会立项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经本级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4月底印发。

  第八条 因监管重点、检查资源、检查事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删减检查项目或对检查项目内容、实施方式、检查时间等进行调整的,由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中期组织同级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和理由,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中期调整计划,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监管需要,经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之外临时立项,开展现场检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临时立项的,应当于报批前会签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于立项批准后及时将临时立项抄送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银保监局汇总辖内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及中期调整计划,向银保监会报告。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应当于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立项分别向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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