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002年5月30日
(2002年5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以下统称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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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002年5月30日
(2002年5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以下统称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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