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法释[2020]17号

2020年12月29日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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