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法释[2020]17号

2020年12月29日

  (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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