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法释[2020]17号

2020年12月29日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民事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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