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订)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订)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订)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20年11月27日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四章 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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