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2020年11月27日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护温瑞塘河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温瑞塘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例所称温瑞塘河保护区,包括温瑞塘河骨干河道水域、温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镇建成区范围内温瑞塘河其他河道水域和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十五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一般不少于八米的陆地,具体范围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和相关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温瑞塘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的温瑞塘河规划实施和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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