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18年9月21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18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五章 公路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并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的要求。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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