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6]24号

1996年4月2日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你们《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动重点和敏感地区防治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酸雨污染工作,筹集防治污染资金,在继续认真做好贵州、广东省及重庆、宜宾、南宁、桂林、柳州、宜昌、青岛、杭州、长沙市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可将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地区扩大到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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