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三、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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