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20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本市加强公路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公路安全通行条件,增强交通保障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三、将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公路养护、使用等管理职责。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本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本市公路管理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实现集成、协同、闭环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本市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生态防护技术,优先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
  本市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路信息采集、出行引导服务、路车协同、安全监测和风险预警等方面,提升智能化水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协同,提高省际公路通达能力,推进形成便捷高效的区域公路网络。

  七、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公路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公路发展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路网规模和总体建设安排,公路等级、选线、重型车辆通行等功能布局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公路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有效衔接,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发展相协调。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公路建设确需征收房屋、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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