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Foreign-related and Domestic Payment and Collection Vouchers of Domestic Bank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Foreign-related and Domestic Payment and Collection Vouchers of Domestic Banks (Only Title Trans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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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0]17号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
汇发[2020]17号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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