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3]25号

2013年11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源控管,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委托征收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

  第四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单位协作、信息共享、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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