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2002年9月24日

  (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道、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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