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2002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应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第四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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