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0]11号
2020年10月9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三)激励约束。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
浙财监督[2020]11号
2020年10月9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三)激励约束。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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